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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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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员工考勤制度
来源:武汉纺织大学后期集团        作者:后勤集团       发表日期:2012-11-15 打印本页

为进一步强化全校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,加强考勤管理,严肃劳动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一、考勤规定

1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,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,节假日依据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。

2、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,不得擅离职守,不得无故旷工。

3、非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,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上下班时间制度;教学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,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按时上下课,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为考勤依据,并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和集体活动,无故不参加者,按旷工记。

4、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。教职工凡因事、病、婚、丧、生育等原因,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,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。在请假未获得正式批准前必须坚持正常上班,凡未经请假、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结束不按期返校销假者,均按旷工记。

5、部门的考勤由各部门负责,要指定考勤联络员负责考勤工作,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劳资办公室。

二、考勤违规与处罚

1、迟到与早退。教职工不得迟到和早退。

2、旷工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:

1)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;

2)不经过请假申请,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;

3)请假期满不续假,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;

4)编造事假、病假,伪报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公假的。

3、旷工0.5个工作日扣发半月校内津贴;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全月校内津贴,以此类推;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将予以开除。

三、请假类别、期限及待遇

请假类别分下列七种:事假、公假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。

1、事假

1)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,可请事假;

2)每月事假累计超过2天,从第3天起,每超过一天,扣除50/天;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,扣除当月全部校内津贴。

2、公假

1)凭医院证明,单位批准,教职工确需陪床的直系亲属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爱人、子女,可根据病人家属人员的实际情况,确定公假时间,但一般不应超过3天;

2)持学校、幼儿园通知书,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,可视情况给予公假;

3)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,一次不超过1天;

4)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、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,每天1小时;

5)公假不扣除国家工资与校内津贴。

3、病假

1)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,须提供校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(校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也须经校医院签批)方可办理申请病假。

2)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,应及时来电(函)请假,返校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、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。

3)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,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,需要保胎休息的,其保胎时间按病假对待。

4)对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,需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,并经所属部门与校医院签署意见后,医生允许复工者,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。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修养的,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。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修养的,可按新病假处理。

5)病假期间国家工资待遇如下:

1)每月累计病假超过2天,从第3天开始,每请一天病假,校内津贴按照50/天扣发;连续病休1个月,从第2个月开始停发校内津贴。(半天病休者,两天合并一天计算,下同)

2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国家工资(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下同)照发。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:

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工资的90%

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,照发原工资。

3)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:

工作年限不满十年,发给原工资的70%

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,发原工资的80%

4)因工(公)负伤在医院规定的养病期间内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照发;因个人原因肇事(交通或打架斗殴等)受伤者,在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,被伤人的工资、医疗费经公安、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。

4、探亲假

1)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;未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;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,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。

2)教职工有生身父母,又有养父母的,只能探望一方(以供养关系为主)

3)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在实习、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,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。外单位调进的教职工要满半年,才能享受探亲假。

4)教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,尚未再婚的,按未婚教职工待遇处理。

5)教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急病、重病、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校的,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,按病假处理。

6)教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者,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。

7)根据学校工作特点,按照教育部的规定,教职工探亲假(包括国内和境外探亲)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。确因需要其他时间探亲,须经人事处批准,国家工资照发并按照50/天的标准扣发津贴直至该月校内津贴扣完为止。

8)境外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5、婚假

1)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。晚婚者(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以上)增加晚婚假15天。

2)职工结婚时,双方不在一地工作,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。

3)婚假必须在结婚当年(以结婚时间为准)一次休完,不得分开休假,过期不补;

4)婚假期间不扣除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。

6、产假

1)女职工产假,节育、绝育、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、湖北省相关计划生育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,由学校计生办审批执行;

2)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;

3)女职工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,按病假处理,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,按病假规定执行。

4)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10天,其中前3天按公假处理,后7天按事假处理。

6)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停发校内津贴。

7、丧假

1)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或岳父母、公婆去世的可请丧假9天(异地),本地3天。

2)祖父母、兄弟姊妹的丧亡可请丧假5天(异地),本地2天。

3)其他亲属丧亡可请丧假1天。

4)丧假期间不扣除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。

四、准假权限

1)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的,均须有书面报告,经批准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
2)请假1天,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2-3天经科室同意后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;4-7天经科室和部门同意,报人事处批准;请假7天及以上者,经所在科室、部门同意,人事处审核后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3)各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者,由部门领导批准;连续3天以上者,报人事处审核后,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处以上干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
五、请销假手续

1、教职工请假1-3天者,需由个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所在科室及部门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

2、凡教职工请假4天及以上者,实行“报告单制度”,需提前填写“请假报告单”(请到人事处网页下载http://rsc.wtu.edu.cn/)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领导。

3、教职工假期结束后,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,并按时上班。否则,以旷工处理。

六、其他规定

1、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,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,认真做好考勤工作,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。

2、考勤工作由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,指定专门考勤员,并于次月5日前(遇节假日顺延)将《武汉纺织大学考情汇总表》(请到人事处网页下http://rsc.wtu.edu.cn/)报至人事处劳资办公室,人事处将据此发放当月校内津贴。

3、人事处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,年终将对各部门全年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狂进行汇总分析,并作为各单位人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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